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4736-202503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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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36號 債 權 人 蔡佳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陳貴枝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㈠ 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請確認 陳貴枝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提出其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請求金額22,300元之計算式。㈣陳報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