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司促-4740-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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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 債 權 人 李進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光工程有限公司、陳秀鳳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3年3月25日」(因請求聲明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李進鎮」或「李進鎭」,並提出身分證影本及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