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司促-4744-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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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債 權 人 李國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町繢即李如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8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等)。㈡提出債權人代債務人清償借款380萬元之釋明資料(如:代償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