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司促-4745-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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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 債 權 人 林佩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中市私立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提出雇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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