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司促-4792-20250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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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 債 權 人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啓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於靠行期間應付靠行費金額、借款金額、利息金額、代墊金額(燃料稅及牌照稅)各為何?並提出各項收據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等。㈢陳報對債務人請求113年9月、10月、11月及12月利息之依據為何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資料。㈣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