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司促-4808-20250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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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 債 權 人 郭紫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傑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權人委任吳傑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 :委任契約書影本、債務人簽收9萬元律師費之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