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司促-4873-20250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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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智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0, 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9月2 8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 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7.49】按月計付,並約定借 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二) 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0,0 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1月9 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 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7.8】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 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三)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13年11月29日、(2)113年12月10 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1款 之規定,債權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即可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 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借據影本二份。二、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二份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1839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9% 002 新臺幣 187146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1839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6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002 新臺幣 187146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6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