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司促-4879-202503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方文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 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間向聲請人申辦二筆,現尚欠借款 總額新臺幣(以下同)329,817元整,分述如下:(1)債 權(一)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88,562元,及自民國96年0 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債權(二)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1,255元,及自民國9 6年07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三)綜上,債務人與聲請人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且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 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 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 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7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562元 方文星 自民國96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41255元 方文星 自民國(下同)96年07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