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司促-4888-20250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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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煒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煒倫於109年5月18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34,256元整。 ㈡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 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4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3年11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4,256元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 正第205條)。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 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256元 黃煒倫 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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