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司促-4908-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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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揚元工業社、黃詩媛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揚元工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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