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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司促-4951-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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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 債 權 人 林煥盛即友信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淵泉即琛百裝璜設計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債務人購買建材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㈡補正送貨單記載買受人為債務人戴淵泉即琛百裝璜設計工程行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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