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司促-4953-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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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 債 權 人 陳信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語薇即林易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㈣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