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司促-4962-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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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 債 權 人 品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0萬2806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統一發票4張總金額為新臺幣383,906元不相符。)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