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4-司促-5-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號 債 權 人 全耀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娟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水森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支票票號S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㈢請釋明利息自113年12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