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司促-5003-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蘇裕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蘇裕鈞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9月20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予相對人蘇裕鈞,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10.89%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三、詎相對人蘇裕鈞自113年12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151,2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函、線上成立契約、信用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限期催告繳款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1222元 蘇裕鈞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9日止 年息10.89% 001 新臺幣 151222元 蘇裕鈞 自民國114年01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 年息13.068% 001 新臺幣 151222元 蘇裕鈞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