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促-5085-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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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幸妤、李佳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李佳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因狀附門號申請書模糊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