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5093-202502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
債 權 人 吳國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信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