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促-5095-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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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5號 債 權 人 林錦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玉婷即何國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債務人黃玉婷即何國禎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資料。㈡確認聲明事項是否有誤?聲明事項應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