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促-5096-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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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 債 權 人 張仁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知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請求利率為何?㈡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㈢提出債務人借款26萬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等)。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何知謙之釋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何知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