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司促-5097-202503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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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 債 權 人 安東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姆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135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支票、本票、借據、匯款收據影本)。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10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清償期翌日起算)。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4年2月10日之釋明資料。㈣陳報截圖Ji trinidad為債務人詹姆士之釋明。㈤提出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並提出居留証影本。㈥提出對話翻譯中文之內容。」,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