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5103-202502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十方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鳳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敏如、趙錦松、趙彥傑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補正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