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促-5105-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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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 債 權 人 霖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芳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石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購物欠款與狀附證物箱櫃牌位不符)。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如訂購單、簽收單)。㈢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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