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促-5119-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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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宏縣 陳麗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宏縣前就讀大葉大學時,原邀同債務人林登 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 合計借款本金436,27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查本案債務人林宏縣於107年01月11日邀新連帶保證人 陳麗桂簽立增補約據,新連帶保證人陳麗桂對於本增補 約據成立前及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借款人依原借據約 定對債權人所負借款本息等全部債務,均願負連帶保證 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林宏縣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7,37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陳麗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借據一紙、增補約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