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5283-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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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煒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昱朋實業有限公司、洪尚豪即洪見長、 陳沛淇即陳渝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洪尚豪即洪見長是否為債務人?。㈡聲請事項是否對債務人洪尚豪即洪見長、陳沛淇即陳渝瀞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