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5290-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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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9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旆君 債 務 人 李蘇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零參佰參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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