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4-司促-53-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號 債 權 人 林李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煥文、蔡煥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請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為各自債權,應各繳裁判費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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