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5355-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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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5號 債 權 人 胡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所載發票人為甯客股份有限公司。㈡支票發票人之記載及簽發為債務人陳冠宇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11月2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