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4-司促-5355-202503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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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5號 債 權 人 胡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 陳冠宇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之支票1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利息。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其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第三人甯客股份有限公司印、債務人陳冠宇印,而債務人又為甯客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自支票上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票上債務人之蓋章,係代甯客股份有限公司發票,而非與甯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票。債務人陳冠宇既非前述支票之發票人,依法自無庸就前述支票負票據責任,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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