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5356-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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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 債 權 人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正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確認請求金額408,866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金額408,853元不符)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曳引機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㈣提出代償銀行借款1,827,853元及藥檢費4,000元之釋明資料。㈤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