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5357-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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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 債 權 人 黃偉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建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㈢提出113年度金簡字第909號之判決書影本。㈣提出轉帳金額50,000元、33000元、10,000元之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㈤提出債務人李建霖(住○○市○○區○○○街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