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5358-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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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 債 權 人 曾瑞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朝富即楊哲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借據正本一份。(查狀附借據影本中借款人簽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