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5361-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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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1號 債 權 人 顏芊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峻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借款32,000元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㈡提出釋明Line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㈢確認利息自2025年1月17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㈣提出借款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請求金額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