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5365-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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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澄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黎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提出債務人繳款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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