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5366-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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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澄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黎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㈡提出債務人繳款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