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5526-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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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 債 權 人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確認請求金額「貳佰玖什肆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