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5529-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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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文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補正債務人王文德之繼承人之姓名及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務人王文德已死亡)㈠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㈡被繼承人王文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