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4-司促-5676-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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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 債 權 人 黃偉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欣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借款32774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Line截圖Minou為債務人余欣珉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