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5676-202503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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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 債 權 人 黃偉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欣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發函通知命於5日內補 正「 ㈠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借款32774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Line截圖Minou為債務人余欣珉之相關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具狀補正,依債權人所提陳報狀之債務人戶籍謄本,債務人余欣珉現設籍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0○0號6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