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4-司促-5683-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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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債 權 人 魏志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原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1年3月2日」?若自111年3月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㈢陳報請求金額225,000元之計算式。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蔡原德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