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4-司促-5684-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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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債 權 人 聚佳欣世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怡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債權人管委會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㈡確認案號為「113年執字第121247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確認請求金額為「壹萬捌仟參佰柒貳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㈣陳報請求金額18372元之計算方式。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㈥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2)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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