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4-司促-5688-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 債 權 人 曾維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貴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臺中市私立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確認債務人僅記載「陳貴枝」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未合)。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㈣陳報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月10日」是否正確?並敘明利息自該日起算之理由及依據。㈥提出債務人陳貴枝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