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司促-5788-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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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 債 權 人 郭家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雪樂即古宛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因與借款契約影本所載無約定利息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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