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5788-2025030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
債 權 人 郭家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雪樂即古宛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因與借款契約影本所載無約定利息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