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司促-5791-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債 權 人 張家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涂慶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