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4-司促-58-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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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號 債 權 人 傅國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國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督促程序執行費用500元為何?是否係指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若是,已重複請求,已表明由債務人負擔,且程序費用不予計息。若非,請提出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24,5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