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促-5800-202503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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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文達 債 務 人 林嘉專 毛雅琳 林秀美 一、㈠債務人林嘉專及債務人林秀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佰壹拾貳萬參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林嘉專及債務人毛雅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零柒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林嘉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債務人毛雅琳及林秀美(下合稱債務人,分別則以姓名稱之)有何就全部債務即新臺幣(下同)6,290,386元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關釋明,嗣債權人固於同年月11日具狀陳報,惟觀其所陳內容與債權人之聲請狀內容無殊,均與本院所命補正之事風馬牛不相及,是此部分既未經債權人釋明,該主張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