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司促-5856-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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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顧哲瑋、顧建榮、顧紘瑞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被繼承人陳素珠之繼承系統表。㈡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