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司促-5904-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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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彭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一)債務人彭郁智於民國106年06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 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 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 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 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 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37,64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 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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