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司促-5915-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 債 權 人 蘇玫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