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司促-5920-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 債 權 人 邱亮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庭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人既設戶籍為其住所,債權人對之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應以該住所之住所地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庭雨現設籍於高雄市小港區,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雖因受徒刑之宣告,移送臺中女子監獄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執行,然入監服刑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而非相對人主觀自由意願設定住、居所,是以不論就主觀意思或客觀事實觀察,均難認其有久住於臺中女子監獄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之意思。故依前開說明,仍應以債務人設籍之高雄市為其住所,並以高雄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嗣債務人住所地在高雄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蔡庭雨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