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司促-5922-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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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 債 權 人 李岳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克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若債務人為「蔡克己」,併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台端狀附支票均為公司票)㈢承上,請補正對債務人蔡克己關於借款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文件。(含借款總額、清償日期)」,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亦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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